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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9-18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章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号),参照《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政策,按照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招生章程录取的新生,须持《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若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发现考生资格不符等问题,待考生报名所在地招生部门通知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均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如实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生登记表》,填写时,学生个人信息应与入学报名考试时一致。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办学单位审查,报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凭学习卡和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凭据进行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到期后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的,不能参加学习。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专业修业年限为2.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即在专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其在校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制记分。

第十一条 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课堂纪律、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试、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可占该课程考试成绩的30%50%

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课堂纪律、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试、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综合评定。

学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1/3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资格。

第十二条 凡全学期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在期末考试前补交作业,补做实验的,经批准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于下学期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函授学生课程学期考试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集中面授期间或期末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必须严格遵守我校考场纪律。凡擅自缺考(含请假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补考,缺考课程均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函授学生在下学期面授期间补考)。

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上标注“补考”。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假期顺延)向开课单位申请复查,如成绩有误,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准许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满意的,在学习年限内,允许再次重新学习。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一份移交档案馆保存,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由任课教师出两套题,经审定后,任选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认定按《四川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课程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但课程成绩认定门数不得超过现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1/2;免修不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按照《四川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根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条件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去学习,即为转学。转学分为由本校转出和由外校转入两种情况。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专业转到另一个专业学习,即为转专业。转专业分为专业名称改变、学习形式改变、学习年级改变及在本校变更学习地点4种情况。

(一)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和学校完成学习,不得转专业、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重新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的;

2.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就读的;

3.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消的;

4.经学校认可,其他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转专业、转学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在籍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表》。

转学学生需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学历层次不一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七)未报到入学注册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九)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转学手续的。

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每年9月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办学单位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的;

(三)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办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报考其他院校。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应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每年3月受理休学、复学申请。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办学单位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申请复学的;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修业年限已满,不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50%以上,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

最长学习年限已满未通过教学计划总课程90%者。

(五)开学时无故迟到2周或超假2周以上(含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四川大学校内申述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办学单位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修业年限已满,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50%以上;或已达最长学习年限,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90%以上但未全部合格者,准予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返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可申请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在返校重新学习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其重新学习和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结论。

 

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144号)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以四川省学位办和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按规定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注册、信息核对等事宜。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川大成﹝2005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附件: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