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服务 > 网教学生服务 > 学生手册 > 正文

四川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章程》,参照《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川大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数据报阳光招生平台,阳光招生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注册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生数据库”)经核查备案后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生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学籍库”)。经核查符合条件者,方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新生数据库生成学生学籍库后,与全国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挂钩。

凡核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必须诚实、准确地填写学历教育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和入学所需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必须持《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事先附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手续,经学习中心报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无故逾期2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入学。

第五条 已经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不得随意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在读期间有信息变更的,须按规定填报《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按照“四川省高校在校生修改基本信息审核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四川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须按照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进行学年注册,未缴纳学费者不予学年注册。学生学年注册后,方能进入学习及考试环节。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专业修业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须按照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学生须充分考虑本人的学习条件,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为保证学习质量,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最高不超过28学分。学生必须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环节。

第九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课程重修必须重新完成形成性学习环节。

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重做,重做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三、毕业论文(设计)因未完成写作流程、未达到写作要求的,必须重修。

四、毕业论文(设计)一经发现系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将终止论文的写作过程,学生必须写出检查、重新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随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如果再次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资格。

凡属以上一、二、三款重修者,不需申请,由平台产生重修名单。重修者须按照课程要求重新学习且通过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五、对课程考核取得的合格成绩不满意且尚未进行毕业注册者,可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以最高一次分数记入该门课程成绩。

六、重修申请流程:

(一)申请重修的课程必须在每次考试前两个月提交申请;

(二)重修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由所在学习中心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复印件报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生未接到批准重修的通知前所参加的考试,成绩无效。

七、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成绩归档,不得再申请重修,毕业归档成绩不能修改。

第十条 课程免修

课程免修指学生通过其他学习方式取得的课程成绩,符合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现就读专业课程免修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并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学生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以其认定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免修课程学分按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一)获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学生,就读非英语专业时,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二)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考试合格证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三)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文化基础》。

()申请课程免修的成绩证明自取得之日起至入学注册之日止5年之内有效。

二、学位主干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三、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一)原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的,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二)原课程成绩以五级制记载的,则优、良、中、及格成绩相应记载为90分、80分、70分、60分。

(三)总分大于100分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标准折算后记载。

(四)持符合免修条件的各类合格证书者,其课程成绩均记载为75分。

四、免修申请程序:

(一)申请免修的课程须在第一学期内一次性办理。春季入学学生在531日前、秋季入学学生在1130日前提交申请;

(二)已参加考试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免修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期在5年之内的相关成绩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备注:复印件需原出成绩单位盖章),由所在学习中心(校本部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交所学专业办学学院)检验原件,审核合格后,审核人在成绩证明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学习中心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申请表、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并报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生未接到批准免修的通知前,必须照常学习、考试。

第十一条 课程免考

课程免考指学生参加教学计划的课程学习,在达到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免去课程考试而取得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免考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一)入学注册时年满28周岁的专科学生和年满40周岁的本科学生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

(二)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界定标准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网络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厅〔20042号)]

(三)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在自学考试与现就读专业的层次相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经审核确实达到现就读专业教学要求时,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标识出的课程。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自取得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四)参加我院成人教育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在成人教育与现就读专业的层次相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经审核确实达到现就读专业教学要求时,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标识出的课程。成人教育考试合格成绩自取得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

二、学位主干课程不能申请免考

三、免考课程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免考大学英语的课程成绩记载为“免考”。

(二) 学生符合其他免考条件的课程成绩由其原合格成绩与形成性成绩按照比例合成后记载。形成性成绩由课程作业(含网上作业)、网上学习行为、学习小组讨论等成绩组成。

四、课程免考办理程序

(一)申请免考的课程须在第一学期内一次性办理。春季入学学生在当年531日前、秋季入学学生在当年1130日前提交申请;

(二)已参加考试的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三)免考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期在5年之内的相关成绩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备注:复印件需原出成绩单位盖章),由所在学习中心检验原件,审核合格后,审核人在成绩证明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学习中心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申请表、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并报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生未接到批准的免考的通知前,必须照常学习、考试。

符合上述一(一)、(二)课程免考条件的学生无需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考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的30%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考试包括闭卷、开卷、在线作业三种形式。

二、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形成性成绩组成,在线作业考试成绩由作业成绩按比例合成,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形成性成绩由课程作业(含网上作业)、网上学习行为、学习小组讨论等组成。

第十六条 缓考处理

一、学生完成学期注册后因故不能参加所选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由学习中心签署意见报送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缓考。

二、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下一次该课程考试时进行,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七条旷考处理

无故不参加考试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凡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作弊处理

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处理。

二、毕业论文(设计)严禁抄袭、剽窃。论文一经发现系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将终止该次论文的写作过程,并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学生须写出检查、重新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随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如果再次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资格。只能按结业、肄业颁发相应的结业或肄业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学生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及学位外语考试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照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十九条 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及规定

(一)学生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转学(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批准后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修改专业。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进行,春季在当年531日前,秋季在当年1130日前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三)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其成绩与学分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

(四)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原专业已修读但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不予承认,不能抵扣相应的学分学费;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缴纳未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五)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六)转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二十条 文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学习中心

一、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学习中心学习,准许转入我校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二、转学习中心程序:学生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和转入的学习中心分别签署意见,报送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入新的学习中心。

三、转入新的学习中心后,未修学分的学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

四、转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休学申请表》,由所属学习中心(校本部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交所学专业办学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

一、休学以一年为限。学习期限内只能休学1次。

二、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

三、休学期间不安排学习,不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复学

一、学生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如遇寒暑假,应提前到寒暑假之前1个月)按规定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3周内未提出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经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3周以上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第二十六条一至四款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向所属学习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退学申请表》,由学习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学籍。退学学生不允许再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发放相应的学习证明及退学决定书。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图像采集

毕业生图像采集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学习中心配合新华社驻各省通讯分社完成。学生应在毕业前按照所属学习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电子图像采集,并在采集后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档案校对,图像信息有误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勘误。未按时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或未及时校对勘误造成学历信息不完整,毕业后学历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不可查,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网络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期满未修完学分者,凡获得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五分之四,专科起点本科学生通过统考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结业证书。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

二、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之内,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经考试或答辩成绩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生在重修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重修和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结业处理。

四、因抄袭取消毕业论文写作资格的,不能申请毕业论文重写,并不再变更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含被开除学籍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备案。

 

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 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144号)相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二、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论文系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2.考试作弊。

具体办法以四川省学位办和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按规定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注册、信息核对等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网教院﹝2016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201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