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根据《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按照《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实名举报,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将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慎重对待。对于是否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认定。对查明事实符合本规定下属条款的内容、应予以处罚的,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引文不规范、不准确,引用或转引文献未加注明;
2.未参加或指导科学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相应成果中署名;
3.违反学术评审规范,徇私或干扰学术评审,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4.未经相关各方同意就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作品或学术成果;
5.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且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处分,并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请各类学术研究项目的资格和晋升晋级的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情节或后果较轻;
2.伪造个人学历、学位、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情节或后果较轻的;
3.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文献内容;
4.未经学校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认证,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发布重大职务科研成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5.故意夸大或恶意歪曲、诋毁研究成果的学术意义、经济或社会效益,造成不良影响;
6.借学术批评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打击、报复他人;
7.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调离岗位、解聘、撤职或开除处分。
1.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情节或后果严重;
2.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学历、学位、学术成果,情节或后果严重;
3.伪造学历、学位证书,伪造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
4.私自占有、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损害学校职务科研成果,情节或后果严重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对当事人不再适用职务技术奖励条款,学校有权追回其违法转让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学校损失。
5.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当事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条 对多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屡教不改,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当事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一切荣誉、证书和利益,一经查实,应予以撤销和追回。对已离校的当事人,学校以公告方式撤销其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因不端行为获得的荣誉、证书,并保留追回其相应利益所得的权利。
第十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四川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同时,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任何举报和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全文来源于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官网https://gs.scu.edu.cn/info/1052/39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