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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业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由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在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纪。对违纪者,监考人员将给予其口头警告:

1. 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不按要求就座;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3. 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4. 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5.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7. 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答题无关的内容; 
8. 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9.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10. 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对严重违纪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通报批评: 

1. 考试中,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考试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且拒不配合监考人员检查询问;
2.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3. 未按规定的考试交卷时间要求强行离开;
4. 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5.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6.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巡考人员;
7. 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8. 二次重犯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作弊。对作弊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 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 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 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作弊暗号、手势;
4. 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答案;
5. 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未经允许使用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
6. 故意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场记录表》交卷生签名处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尚未答题;
7. 闭卷考试开考后,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未按规定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而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里;
8. 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9. 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10.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11. 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2. 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对严重作弊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 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 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手机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的内容;
4. 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巡考人员;
5. 一年内二次重犯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6. 类似上述性质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修订)》和《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监考教师工作职责(修订)》及时处理。认真如实地填写《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表》和《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见附件二),并详细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监考教师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学习中心负责人必须对监考教师填写的《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签批处理意见并盖章,交由巡考教师带回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九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各办学学院及网络教育学院对收到的《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签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者,按《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申述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并按以下4种送达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置送达;④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
2017-12-17